| 关于印发狮子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(狮发〔2006〕07号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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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8-12-20 10:11 文章来源:狮子山区政府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政策 |
凡来狮子山区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,从纳税之日起,年缴纳税金在10万元以上,前三年按形成区可用财力的50%比例奖励,后两年按形成区可用财力的30%比例奖励,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、省、市规定给予奖励(但不重复享受)。其中,在本区域范围内实施的建筑、房地产项目所形成的税金,前三年按形成区可用财力的25%比例奖励,后二年按形成区可用财力的15%比例;在本区域范围内实施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企业,不享受优惠政策(含正在实施的项目)。
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(含老企业),年缴纳税金在50万元以上的,在确保逐年增长的前提下,以上年缴纳税金形成区可用财力为基数,其当年缴纳税金形成的区可用财力的增量部分按50%比例奖励。
凡来我区纳税的外地企业,按企业缴纳税金形成区可用财力的30%比例奖励。
对投资规模大,对我区经济起拉动作用的大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等特殊项目,实行一企一策,优惠政策另行商定。 |